2014年10月1日,一场被寄予厚望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正式启动,这场改革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或单位承担养老待遇改变为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发点是实现与企业同样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平衔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存在的差距。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才开始,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平稳过渡,采取了十年过渡期的过渡办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平稳过渡,实现新、老办法的合理衔接。如今养老金并轨改革十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回头看,养老金并轨改革不仅没有缩小与企业的差距,反而仅因为退休时间早晚的原因,出现了体制内退休“老人”、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养老金的巨额差距。这就让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养老金并轨改革的设计让不同时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出现了如此巨大鸿沟?这符合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初衷吗?是不是养老金并轨改革所要看到的结果?
这里我们不说养老金的行业差异,也不说地区差异,我们单从体制内同地区、同职业养老金的巨额差距来看看养老金制度设计存在的缺失。
2014年10月1日国家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2015年国家作出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强调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前提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这就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
这里分别对改革前、改革后及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即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在保持老办法待遇的前提,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实施新办法的“新人”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施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然而,现实是“中人”的养老待遇不是“不降低”,而是逐年大幅度提高了,远远高于“老人”的退休待遇,同时“中人”中也出现了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形成养老待遇的差异。至于“新人”现在还是个未知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至少要在2045年左右才能退休,现在还难以确定。但从目前的“老人”、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的情况来看,这个差距与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完全超出了养老金并轨改革的目标设计要求。而且,这个差距不是一般的大。
这里我们来看看湖南某地的一个养老待遇统计数据。这是湖南某市某区的一个养老待遇数据分析,它把1986年—2022年退休的708位退休人员进行了一个分析比较。按不同退休时间分为四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1986年——1999年,共81人退休,这些人到2022年,人平养老待遇为4632元。
第二时间段:2000年——2014年9月,共494人退休,到2022年,这些人的人平养老待遇是4768元。
可以看出,这两个时间段退休的人平养老待遇差别不大。2000年——2014年时间段退休的比1986年——1999年时间段退休的人平只增加了136元。年人平增加了9.07元。
第三时间段:2014年9月——2019年9月时间段,共133人退休,到2022年,人平养老金为5411元。
第三时间段退休的比2000年—2014年9月这一时间段退休的养老金人均增加643元,年人均增加128.6元。
第四时间段:2019年9月——2022年12月,共退休81人,这一时间段人均养老金为6453元。人均比2014年9——2019年9月高出1042元,年人均增加521元(还不包括职业年金,如果加上职业年金人均增加近千元)。
从增长比来看,2014年9月前退休的年人均增加9.07元;2014年9月——2019年9退休的年人均增加128.6元;2019年9——2022年12月退休的年人均增加521元,
另外,人社部2022年统计显示:
2015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月均养老金增幅为12.3%;
2022年退休的同职级人员月均养老金较2015年退休者高出63%;
预计2024年退休的正科级干部养老金将超过2015年退休的正厅级干部。
这就是退休时间上出现的差异。
以上这些数字背后折射出养老金制度存在的不可回避的严重问题。也正因为这样,引发了无数退休人员对养老金制度“公平”的追问,和对养老制度的合理诉求及深思:为什么通胀的红利让晚退群体独享,而早退人员特别是“老人”却成了“春风不度”的“玉门关”?这场改革出现的问题究竟该如何正视?要不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纠正?
从政策层面来说,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依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改革前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这句话究竟该怎样理解?这里的“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是按照一定比例参加在职职工工资的调整,还是就是后面与退休“中人”的同样调整办法?如果说是参与退休“中人”同样的待遇调整,那《决定》里的那个表述不就成了多余的话了吧,因为对“中人”没有这个表述,后面不是同样进行待遇调整了吗。所以,那个表述应该是参加在职工工资的调整,根据历年的做法,离休人员按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比例的100%进行调整,退休人员按照低于离休人员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因为改革前退休人员这个政策执行出了偏差,所以,导致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处于偏低状态。
早退“中人”就不好说了,按《决定》就是新、老办法进行对比,但在十年过渡期内,通过新老办法对比高出部分按逐年递增的比例,即2015年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高出部分的10%,2016年按高出部分的20%……到2014年即按100%进行计算。这就明摆着不合理了。后面的计发基数越来越高,而新老办法对比的比例也同样提高,又怎么能保证早退“中人”过渡期待遇水平“不降低”呢?后面的提高了大几千,自然早退的实际待遇水平就降低了。因此说这个规定也是矛盾的。
还有十年过渡期结束后的退休人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自然会比十年过渡期退休的“中人”养老金更高,因为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必然使计发基数提高,据预计,十年过渡期后的退休人员将仍然比晚退“中人”高出一定的养老待遇水平。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郑秉文团队设计的这个养老金方案是存在诸多问题的。如果不予以纠正,势必导致整个养老待遇差距越来越大,这是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还须提出的是,一些维护者提出的种种理由,诸如“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休人员是因为贡献大”、“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是合理差距”……等等,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这些方面一些网友进行过驳斥,这里就不再重复。
不过有一点需要提出来,一些人拿《社保法》规定的养老金缴纳基数60%——300%来说明养老金差距的“合理性”,并以《社保法》作为理论依据,这完全是一种偷换概念的手法。那个60%——300%的缴纳基数是针对企业而言,一些企业有钱,可以缴纳300%,没有钱最低不能低于60%。而机关事业单位都是按统一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能把那个60%到300%的缴纳基数领取养老金的差距来证明养老金差距都是“合理差距”呢?这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吗?
机关事业单位同地区、同职级、同工龄,仅退休时间的早晚而形成的养老待遇巨额差距,这毋容置疑是不公平的。对这种因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不要让这种矛盾扩大化,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不仅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公信力的大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看到一些网友提出了缩小养老金差距的措施,比如提高改革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基础,对早退人员实行动态调整,追溯年金权益,拉平计发基数增长率,扩大过渡性养老金覆盖等等措施,都是为了缩小养老金差距的好想法,这里就不多赘述。
总之,养老金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理应让改革的阳光照进所有人的心田,让每个人都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如期实现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初衷,把养老金改革这道答卷完成好,既是对历史的交代,更是对未来的筑基。因此,还需要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让我们翘首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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